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中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行政型的定额预算控制下的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使价格的调节供求职能,市场信号传递职能,价格核算职能都弱化或消失了。因此,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争论了许多年亦未解决问题。从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人工定额预算定价只有22元,现行市场价每工已达3O元以上;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能够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并且完成项目后还有赢利,令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竞争应是十分充分、严峻的,必须使行政型定价向市场形成型价格方向转变,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建设方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政府只是利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将国内市场的劳动生产水平、供求关系、产品质量、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作为价格形成的综合参数进行调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一、政府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行政体制企业缺乏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其次,应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第三、对于最低价中标顺利实施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作用,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因此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面对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在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改革的步伐,是非常紧要和迫切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措施将随之不断减少,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都将弱化和取消,所有企业都将基本上处于平等竞争地位,面临残酷的竞争局面,任何建筑企业稍有懈怠就很可能被淘汰出局。作为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管理层次,强化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其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更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扩大变量,使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
第三,当务之急,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