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建历史
美国的证券活动在一战后迅速发展。在1929年之前,绝大多数公众并不希望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银行贷款条件宽松,投资者们怀着白手起家的梦想,根本不在意未被监控的证券市场中潜藏的巨大危险,纷纷投身于证券交易中。在20年代,大约2000万美国人,在战后繁荣经济的诱使下,投身于证券市场,成为大大小小的股东,据估计在该时期约5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到了证券市场,这些资金在1929年的股票市场崩溃之后,有约一半化为乌有。股票市场的崩盘,导致了无数投资者和银行损失惨重,而其引起的银行挤兑,更是导致了银行业的灾难,最终导致了1929年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为了回复经济,国会认为必须重树国民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召开听证会研究解决办法,并根据听证会的结论而通过了《1933证券法案》和《1934证券交易法案》。想要依据该法律来有力地监管证券市场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一支高度协调的证券监管队伍,于是国会于1934年建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翻译为“证监会”来与中国同性质的“中国证监会”对应)。时任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了约瑟·P·肯尼迪为第一人证监会主席,他也是日后美国总统约翰·F·肯尼迪的父亲。二、任务目标
美国证监会的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有秩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并协助家庭资本、国家资本向资本运作市场的流入。三、机构组成
美国证监会约有3,100名员工。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另在美国的其他11个地区有分部。
美国证监会由以下部分组成:
5位委员,这五位委员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许可下亲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错开,也就是说每一年替换一位委员。委员中的一名将被总统任命为证监会主席,来作为证监会的最高执行长官。
4个部门,即公司融资监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证券市场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资活动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调查、执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18个科室,不再一一列举。四、监管法案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者有权力获得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行为。
其他监管法规还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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