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央行要求,从3月1日起至8月底止,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以转换为固定利率。据统计,理财,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现有各项贷款余额逾150万亿元,其中90%以上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因此,这次“利率换锚”几乎涉及金融机构的全部存量贷款。
贷款定价之“锚”由基准利率向LPR的转换,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的重要体现,具有标志性意义和基础性作用。它会给未来金融生态带来哪些变化与影响呢?笔者认为,要避免过于关注“换锚”的短期效应,纠正过于陷入资金利率变化前后比较的偏差,将关注点聚集在主动调整和系统优化市场主体对象(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行为方式、行为预期上。其实,这次“换锚”并不影响或改变原合同期限内的贷款价格水平。“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就是解决因不同“锚”定价而形成的资金成本差异,是“利率换锚”下的资金价格平移。即便原来享受各类优惠利率的贷款,也会通过“负值加点”的方式,保持原有的资金价格水平。但是,从长期和本质上看,它是要把利率定价选择固定还是浮动的方式,作为市场主体对象的一项“基本功”,作为体现市场价格水平预期的关键环节和主导手段,过程性、动态性、经济性地融合到经营管理、发展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培养和积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理性力量。这才是“利率换锚”的关键所在。
以去年8月央行公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标识,利率市场化进入了更为关键、更具攻坚的阶段,利率的形成基础与运行属性,开始真正从以管制利率主导向由市场因素约束的转变。但是,无论是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哪一个阶段,市场理性力量的培育和形成都存在一个共同性不足,即单一性或单向性特征明显,金融业务中的利率性工具主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并主导,实体企业(自然人)常常处于一种被动参与、被动接受的状态。从发达国家和经济体的经验及金融生态的内在规律来看,利率市场化的完善和成熟程度,与市场基础关系人,即各类主体对象市场预期的同频共振密切相关,其中市场资金流动链条末端——实体企业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并决定市场理性力量的强弱。
利率主要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同时受市场主体对象行为方式与预期影响。利率市场化的目的与作用,是要在平衡资金供需矛盾中,既用合理的资金价格高效率配置资金,又通过资金有效配置形成更为合理的资金价格水平。分析我国金融生态发展的几个阶段,在管制利率背景下,由于资金资源的配置并不能充分反映价格水平,或者说缺乏以“价格+风险”市场化原则选择配置对象的基础,形成资金配置的价值与价格“超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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