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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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81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186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中航瑞明纯债A:007555
中航瑞明纯债C:007556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1.00=9,941.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9,941.3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其中户口本仅适用于未满18岁的投资人;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如未满18周岁,还须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认可其投资行为的书面文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7)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5)《预留印鉴卡》一式3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2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1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三)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农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银行账号:11042601040015153
大额支付号:103100004263
(四)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进行认购业务的办理。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6日
联系电话:010-50867178
联系人:黄秀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联系人:高希泉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57809529
传真:010-57809534
联系人:杨娜
网址:
(2)中航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3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400-88-95335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迪亚中心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公司网址:
客服热线: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企业业务:400-088-881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纪然
电话:010-57809522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11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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