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在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依“代聘、追认”方法产生。即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债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