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建议基金产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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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21届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

  洪磊指出,应当因势利导,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一是修改《证券法》,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列举为证券,统一各类融资活动监管。

  二是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应当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投资知识,将受托人义务落到实处。应当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应当鼓励有资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例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从投资者需求出发,发行大类资产配置型产品,通过权益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不同配比,匹配投资者的期限目标和风险收益目标,投资,再通过基金等投资工具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构建从大类资产配置到投资工具再到基础资产的买方生态。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目前,在基金产品层面既征增值税,又征所得税,不利于资本形成。在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税需要将基金财产过多地投资于各类收益权,增加了市场欺诈的可能性,投资人利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他表示,应当进一步落实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实现以基金为核算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当基金将90%以上的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时,仅在投资人环节征收所得税,同时对FOF类基金实行税收穿透,仅在基金收益到达最终持有人时,对最终持有人征收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应当将创投基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扩大到全部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期限实行税收递延,鼓励长期投资。税收目标应当更加重视对创新资本形成的激励价值,促进创新发展。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法》,优化金融产品税制和征管机制,在基金产品层面取消增值税。

  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

  (文章来源:中证网)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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