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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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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