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东莞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办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偿还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专指贷款银行已加入商贷信息互通,具体名单见附件)。住房装修贷款、购买商铺、车位、写字楼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等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行员贷款均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申请办理,下述首次、再次提取均指以同一笔贷款办理提取,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更换贷款(转贷)按首次办理。属于贷款购房,但在还贷期间未办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的方式办理。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6.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7.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9.逐月划扣:已通过“商业贷款信息互通”的申请人可以办理逐月划扣服务,具体内容参见《逐月划扣服务指南》。
10.授权要求:必须由借款人签署《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否则不予受理,签署了授权书的视为已授权我中心查询借款人在互通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数据。
11.其他:关于住房商贷数据的运用:
(1)能够成功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的才予以建立提取档案;
(2)若申请人对获取的数据有异议,例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地址等,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
(3)若系统无法获取的个人住房商贷数据,但借款银行又属于信息互通类的,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否则只可按照非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
东莞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另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2.借款人签署的《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首次提取需提供)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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