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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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需要资金时,从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并约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息目前常用的是以实际贷款日数采用积数法计算的。一般分二种情况,到期日内利息即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利息=本金*利率*实际贷款天数(可算头算尾,各地有不同)。

  利率一般是信用社自行根据国家挂牌贷款利率上浮2.3倍以内(国家允许)确定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览表:

贷款基准利率一览表
一、短期贷款 年利率%
一年以内(含一年) 4.35
二、中长期贷款 年利率%
一至五年(含五年) 4.75
五年以上 4.9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年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 2.75
五年以上 3.25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目的要求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发放管理

  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借款用途

  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信用额度

  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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