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信用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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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济常识是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熟悉复习内容,辽宁中公教育军考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大家学习。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金融诈骗罪时一个难掌握的点,通常都很难弄懂,为了方便加以理解,本文将讲解该知识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投资知识,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几类模糊的信用卡使用行为

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结论: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代为保管型侵占——对机器使用——盗窃罪

(——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对机器用,对人用——抢劫罪

盗窃——对机器用,对人用——盗窃罪

拾得型侵占——对机器用,对人用——信用卡诈骗罪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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