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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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行体制改革,拓宽信贷投放渠道,促进地域经济增长,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达到优选客户、扩大营销、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增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信贷投向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和管理的贷款,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定价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与本行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和目标利润相匹配,最终达到实现效益目标。

  (二)择优限劣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客户、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对象结构。

  (三)风险覆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状况和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杠杆手段促使借款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各营业网点资金安全,促进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本县信贷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因素,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五)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总行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总行其他副主任、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对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审定批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下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业务管理部,具体负责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政策,拟定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二)拟定本联社贷款利率定价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倍数方案;

  (三)组织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并对各营业网点执行总行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依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倍数,制定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表,报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遵守和执行联社统一确定的贷款利率。

  第三章   利率定价流程

  第九条

  财务部依据年末决算数据计算当年贷款资金成本和贷款的管理费用。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贷款投放规模,按照贷款市场存在的风险和损失情况计算出贷款利率定价的各项调整指标。

  第十一条

  业务发展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结合联社的贷款投放规模、利润目标、资金成本、管理费用、风险控制情况及客户类型等因素,提出我行贷款利率定价方案,提交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审议通过后下发文件执行。各营业网点在权限内按总行下发的利率文件严格执行,超权限的上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及方案

  第十三条:贷款浮动利率制定的依据。

  1、资金来源成本及当地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

  2、借款人(企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

  3、贷款方式、主要投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4、资金供求状况和民间借贷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浮动的标准。

  按借款对象的信用、用途、期限、金额、风险度、经济区域等确定浮动水平。控制在最高不超过省联社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按省联社要求的《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实行差别利率定价,其计算公式:

  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五条

  短期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至到期日;对中、长期 贷款实行一年一定,遇利率调整,从次年的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五章 计息、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六条:贷款结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履行结息义务。

  第十七条:罚息规定。

  对逾期贷款(包括展期又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4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转移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经查实后从转移用途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60%,至到贷款还清为止;对逾期或挤占挪用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加罚利率计算复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贷款利率定价实行总行主任负责制,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贷款利率定价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基层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贷款利率定价执行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管理。

  (一)各营业网点必须执行总行统一确定的贷款利率,利率执行水平保持一致;

  (二)严禁营业网点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浮动标准,严禁出现“人情浮动,优亲厚友利率”;

  (三)总行业务发展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给我行带来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政策性贷款、专项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按照农户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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