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股
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零股”的产生和交易
所谓“零股”,即不足100股(最小交易单位)的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在每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委托卖出零股,但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那么“零股”是如何产生的呢?第一种可能是股票经过送股、配股、转配股后,产生了“零股”。例如某投资者原拥有南京化纤(600889)1500股,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3股,则他可分到红股450股,该投资者此时就拥有1950股了;另一种可能性是因为允许委托卖出零股,那么卖出盘完全有可能存在零股。例如陆家嘴(600663)在16.31元/股价位的卖出盘有3680股,而买入盘有5200股,该股票买入者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在16.31元/股的价格上依次成交,轮到某位资者委托买入该股票时,可能已有3600股成交了,而该价位下的卖出盘只剩下80股,此时该投资者即使委托买入该股票600股,但实际只能成交80股。随后该股价上扬,超过原来16.31元/股的价格,至收盘也未曾回落到16.31元/股的价格,结果使得该投资者仍有520股不能成交。
而所谓委托卖出零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加以解释:如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170股,70股是零股,这时,该投资者可以一次性卖出170股;或者先卖100股,然后卖70股,或者先卖140股,再卖30股均可。若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500股,并无零股,这时,他仍旧可以将其拆成零股卖出,可以先卖350股,然后卖150股。总之,投资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可以委托卖出零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零股交易清算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上市的不足一标准手且办理了托管手续的A股(以下简称零股)。
二、零股交易开市时间内,凡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证券商均应对外营业,接受股民的零股买卖委托。
三、零股集中交易时间确定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整(遇过假日则推迟至次周星期六)。在分红派息配股权证上市期间,每月加开一场零股交易,时间为当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
四、凡在零股交易日的下一营业日除权除息的股票,其零股在该交易日停止交易一次。
五、零股在本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六、零股交易以每一股为一个交易单位,以0.05元为一价格升降单位,成交价格在上一营业日的标准手股票收市价的上下各20个价位内。( )
七、零股交易时,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证券商在上述时间将股民委托盘全部输入电脑,上午10时后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将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全部撮合完毕。
八、在零股交易专场,委托卖出的股民须将自己名下的同一股种的零股一次全部委托;不接受标准手股票卖出委托,也不允许将标准手股票分割委托卖出;委托买进既可买进标准手,也可买进零股,但买进零股者,必须已经持有同一股种的零股。
九、零股交易不纳入股价指数计算范围,不发布即时行情,仅在集合竞价完毕后公布收市行情。
十、零股柜台委托方式及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相同,一级清算交割时间为T+1,即下周一、二级清算交割时间为下周二。
十一、零股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相同。
十二、不足一手的A股认股权证按以上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停止实行。
十四、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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