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信用是通过信用中介机构而间接发生的信贷行为。 间接信用有悠久的历史,它随着古代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而产生。货币经营业手中集聚若干货币资产,而贸易商人由于在当地采购货物缺少货币,货币经营者就将货币借给商人们使用,于是货币经营者充当了信用中介,也就产生了间接信用。其特点是借款人与存款人不直接见面,互相也不了解,而是由信用中介替存款人和借款人办理一切信用手续。 欧洲中世纪后,随着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和信用中介业务的扩大,货币经营者逐渐发展成为银行。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的典型形式,也是间接信用的主体。除银行之外,信用合作社也是属于间接信用主体。 信托信用也是间接信用,委托存款者或借款者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存款和借款,由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存、借款的手续,存借双方不直接见面谈判。间接信用的发展打破了直接信用的局限性。银行可以不受个别存款人存款额的限制,把全部存款作为一个整体,支持生产、流通和其他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间接信用占主体地位,被广泛利用,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有计划,有秩序的信贷资金分配,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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