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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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民间借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其中引发的纠纷也数不胜数,那么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借贷合同是 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只是订立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并没有拿到出借人的借款,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大家注意: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达成意思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强制原则。 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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